第四条

有效

革命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革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强化教育功能,注重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