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下列反映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与革命遗址相关的纪念堂(馆、园)、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