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