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损坏革命遗址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