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革命遗址的安全防护设施、保护状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