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革命遗址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革命遗址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