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