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长期租赁等方式,对革命遗址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