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学习宣传文物、革命英烈、革命遗址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二)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涝、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