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文物、革命英烈、革命遗址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涝、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