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使用革命遗址,享有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等权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