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对市级革命遗址制定保护计划进行重点保护;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革命遗址确需修缮或者恢复重建的,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