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革命遗址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级别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