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市级、县级革命遗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民族自治县的革命遗址保护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