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