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