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