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