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

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