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