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八条有效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