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河长名单、河流水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