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