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