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