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