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