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