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