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