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