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宣传栏,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