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