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