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全省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管理辅警编号。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