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参加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