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七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