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二条有效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