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