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促进中心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的具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