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