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