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有效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