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于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县(区)级以上爱国卫生促进中心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