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于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县(区)级以上爱国卫生促进中心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