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