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园所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