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各单位应当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倡全社会禁烟。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会场、餐馆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