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统一密闭运送,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