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灭鼠灭蝇等病媒生物活动,控制、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灭鼠灭蝇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