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灭鼠、杀虫药剂应当有明显标记和警戒色。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