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二)周末卫生清扫日制度;(三)各单位、各个体经营户、车站、停车场、建筑工地等实行“包卫生(文明)、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门前五包”制度;(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