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承担国家或省委托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经批准可从其承担的项目经费(扣除固定资产购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特殊补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