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出国留学、研究人员以及境外专家到我省讲学、合作研究开发、兴办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应提供工作、生活的必要条件,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