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村民自治方面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