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职务任期体检费、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公益性事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筹资筹劳解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办理好自行组织的公益性事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